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法规主要制度和立法工作进度的统筹协调,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可以成立立法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查、审议等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