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法规主要制度和立法工作进度的统筹协调,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可以成立立法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查、审议等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