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第八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及其家庭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