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披露涉事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不得对未成年人作出带有侮辱性质的评价,避免造成二次伤害,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