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学生确需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