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第十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时间,保证未成年学生每天在校期间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