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制度。职工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的工会管理会籍。职工失业,可保留会籍,免交会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