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因参加工会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劳动(工作)量计算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