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