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