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事业单位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