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一条有效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