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送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专家参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