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九条有效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代表请假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