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在分组会议上,召集人应该引导发言围绕审议主题开展,并合理把握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并整理归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