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