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提议案单位的负责人、联名提案人中的领衔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议案文本和说明等有关资料应当在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本款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