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