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第十九条有效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