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服务和培训业务,并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