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事项: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和日程;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和决定暂不公开会议有关议程;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对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五)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六)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专门法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事项,听取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应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事项;

(九)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将议案和报告、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十)委托专门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

(十一)遇有特殊情况,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可以调整会议列席人员范围;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