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有效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办公厅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