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与交流合作,加强科技人才培养,推广科学研究成果。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