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可以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畜牧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