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