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