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