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