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推行牛、羊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并参照生猪定点屠宰进行管理。

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的畜禽,应当集中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派驻或者派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并监督相关组织和个人做好肉品品质检验、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应当为官方兽医提供开展检疫工作必要的条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消费、防疫等情况,统筹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