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并公布养犬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鼓励对饲养的猫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

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猫的管控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对流浪犬、猫的管理。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犬只管理的具体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犬只防疫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