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执行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处置以及诊疗记录等工作,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