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处方外配。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外配处方的审核管理并留存,确保药品流向可追溯。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开展处方外配,规范电子处方流转到药品零售企业并加强监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