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鼓励创新、服务发展的原则,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可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