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