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报已取得进口或者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转入本市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品注册、生产许可。

市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优化注册生产资料申报、生产现场核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