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药品监管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且确证性临床试验数据表明具备安全性、有效性的,提出核发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或者增加生产范围的申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