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研发创新第十六条有效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注册、备案。市药品监管部门在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等环节,优化技术指导、沟通交流等服务。市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具有明显临床价值、创新性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的前置指导,并配合做好生物医药重大产业项目的协调和指导。市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指导产业聚集区域通过设立服务站、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