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研发创新第十二条有效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保证数据和结果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临床试验质量监测,发现可能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予以预警,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法处理。鼓励临床试验申办者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开展药物、医疗器械多中心临床试验;鼓励临床试验机构参与药物、医疗器械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