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鼓励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原始创新。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创新研发,整合和共享资源,促进新技术的转化、推广和运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