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代表提出议案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代表开展专题培训、调查研究、专业代表小组讨论等活动,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通报情况,根据代表要求提供拟提议案涉及的信息资料。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