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职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