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出租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