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