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或者兼职专业技术检查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法治宣传等工作。

专业技术检查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专业技术检查员不得单独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