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组织配置、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