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以及疾病防治、医疗照护、心理健康等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养结合、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制度政策。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