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配置一个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村和城市社区应当分别至少配置一个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三百平方米的居家养老服务站。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