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建设第十四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配置一个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村和城市社区应当分别至少配置一个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三百平方米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