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结合的原则,分层分类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