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建立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