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