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污损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