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园区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园区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的行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