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依托淮海战役重要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学生社会实践等基地,配备教育管理团队,发挥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淮海战役重要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管理单位与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驻地部队等开展合作共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